商標復審
業(yè)務概述
● 《商標法》 第三十四條:對駁回申請、不予公告的商標,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。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,并書面通知申請人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,可以延長三個月。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商標復審的類型
1、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復審
2、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復審
3、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續(xù)展申請不服的申請
4、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
5、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不服的復審
6、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不當商標不服的復審
商標異議服務內容
●商標復審材料制作以及遞交
●商標復審情況追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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